公婆和媳婦壹般沒有繼承權。但是,如果喪偶的兒媳盡到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那麽兒媳可以作為公婆的第壹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如果公婆簽訂遺囑,確定兒媳繼承部分或全部遺產,兒媳也可以通過遺囑繼承享有繼承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通過繼承取得的財產壹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媳婦對丈夫繼承的公婆財產享有平等的支配權,但媳婦壹般不能直接繼承公婆財產。公婆在遺囑中明確寫明遺產只歸兒子的,丈夫通過繼承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第129條,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被視為第壹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