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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壹項強制性規定。應當使用書面形式而未使用書面形式的,違反本條規定,合同可能不成立。《合同法》第11條明確規定了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所載內容的形式只要符合上述形式,就意味著合同已經成立。不需要像往常壹樣簽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合同才能成立。也許有壹方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但在法律上已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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