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十三條
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本單位法定名稱的印章。
需要刻制套印、鋼印的,按照本辦法第七、八、九、十條的規定辦理。
2、為了加強社會治安印章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