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所有股東受到平等對待;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事項;
5.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應保證對經理人員的有效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條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