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開戶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戶,逐筆記錄現金支出,做到日結月清,確保賬賬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代替庫存現金。準單位可以互相借現金。允許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取現金。允許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賺取的現金,保留表外公款(即小金庫),變相發行貨幣。不允許在市場上用任何票證代替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