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掌握安全生產技能。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2.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標準不壹樣,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也不壹樣。法律沒有規定各行各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具體、詳細內容。
詳情請咨詢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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