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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是否沒有資格駁回起訴或主張?

法律分析:原告主體不合格,應裁定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為原告無權起訴,即使法院根據實體法作出判決,也要按程序處理。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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