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勞動者在工作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支付不低於65438+平時工資的0.5倍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平時工資2倍的加班工資;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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