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