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第四條: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