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並進行核對登記。用戶提供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手機號碼、固定電話號碼等信息與有效證件信息不壹致的,不得接入網絡。
第九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查驗用戶出示的證件,並如實登記證件的種類以及證件上記載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或者固定電話號碼、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