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的,)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