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省轄市”是指屬於省或自治區的“市”,包括地級市和縣級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照此推理,“省轄市”是指除直轄市以外的所有“市”。
市縣是省、自治區設立的地方行政單位;行政地位低於市縣(縣)的縣級行政區域。“市縣”作為壹個地域名詞,並沒有正式固定下來。
縣級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名稱,屬於縣級行政區域,隸屬於地級行政區域,與縣、區(市轄區)地位相同。沒有縣級市直轄,個別縣級市歸省級行政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