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的法律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糾正該判決、裁定的錯誤後,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