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自古以來,自然法的思想和觀點幾乎貫穿了整個剝削階級社會的發展時期,在法律思想上有著鮮明的印記。
第二,在理性、正義與法律的關系中,剝削階級政治思想家和法學家對法律定義的闡述往往等同於理性和正義,從而掩蓋了法律的階級性,為某些統治階級利益服務。
第三,在18世紀之前,道德和法律是聯系在壹起的,反對區分二者。18世紀後,他們試圖將法律與道德分開。
第四,不同階級的思想家總是把統治階級內部的平等稱為全民的平等。抹去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不平等關系。
第五,統治階級強調自由必須服從法律,自由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