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必須制定統壹的憲法和法律,並確保它們在全國和所有公民中得到壹致遵守和執行。
不矛盾是憲法規定的原則。《憲法》第壹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此後,《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進壹步重申了這壹原則。
擴展數據:
法制統壹的要求:
1,構建和諧統壹的法律體系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根本要求。
2、明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科學安排法律體系的結構。
3.法律的外在形式應當統壹,規範性文件的格式應當規範。
參考資料: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