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或法治國家(Rechtsstaat)是德語中使用的第壹個概念。早期法治國家是指中世紀歐洲的某種形式的國家,尤其是德意誌帝國。當時被認為是“和平與法律秩序的守護者”。這是德國資產階級憲法應用的晨霧。其基本含義是,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必須依法行使。因此,法治國家有時被稱為法治政府。
二、法治國家的條件和標準:
1.通過法律保護人權,限制公權力的濫用;
2.良法治理;
3.通過憲法確立分權與權利制約的國家權力關系;
4.授予廣泛的公民權利;
5.確立普遍的司法原則和司法獨立。
三、法治國家的正式標誌:
1,完整統壹的法律體系;
2.普遍有效的法律規則;
3.嚴格公正的執法制度;
4.專門的法律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