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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意外”是什麽概念?什麽是「預見」和「不可預見」?能否給出具體的例子?

法律不認為事故是犯罪。行為人的行為雖已造成損害,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將事故認定為犯罪,就會陷入“客觀歸罪”,這與主客觀相統壹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相違背。

遠見是妳從社會對等(即普通人的水平)的角度應該知道和期待的東西

不可預見的,恰恰相反,超出了妳的能力。

比如普通人把壹種藥錯當成另壹種藥是不可預見的,但對於醫生來說是應該預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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