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財政部和稅務局在《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進壹步明確,“城市的征稅範圍是城市的市區、郊區和所轄的縣,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農村村民建的房子屬於農房,不在征稅範圍內。農民不必為此繳納房產稅,稅務部門對農村房屋征收房產稅,屬於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征收房產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