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主要表現在人格上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人格上,我們每個人都是有獨立意識的主體,都有做人的尊嚴,不可小覷。在法律地位上,我們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
(2)財政權力和地位的差異不能超越個人尊嚴,更不用說主張人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3)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我們尊重人、平等待人、取長補短的現實基礎。增強平等意識,平等待人,取長補短,才是我們應該采取的正確態度。
(4)平等對待弱勢群體,自覺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他們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