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行使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限為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或者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
3.無過錯方請求婚內損害賠償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4、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應在六個月內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2條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