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使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傾覆毀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