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雖然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投標人參加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壹步規定,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否則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就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說,競買人不壹定是法人,其他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行為能力的組織也可以參與競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二條,是指依法設立,具有壹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