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法申請或者取得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批準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