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已經確認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的除外。
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是,當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推翻生效判決時,法院應該如何處理,如何推進訴訟程序是毫無疑問的。
至少有三種可能的方法:
壹是未經進壹步實質審查,中止案件審理,待生效判決依照法定程序確認後,再恢復審理。
二是結合足以推翻的證據,對生效判決下的基本事實作出否定判斷,進而認定本案待證事實。
第三,僅從證據資格角度對生效判決進行形式判斷,不直接判斷判決所涉及的基本事實。在此基礎上,結合相關證據直接認定待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