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用水分為四類:生活用水、非經營性用水、經營性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和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並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實行用水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