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是新聞工作者的職務行為。記者證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塗改,不得用於下班活動。新聞工作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中介活動、兼職或者取得與其職務有關的報酬,不得通過新聞報道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或者參股廣告公司,不得通過新聞報道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通過輿論監督濫用新聞報道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