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是指缺乏某些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效力取決於有撤銷權的壹方是否行使了撤銷權。可撤銷合同是壹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壹方行使權利之前,對雙方都有效。它是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合同。總結壹下,可撤銷合同有四種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七條* *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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