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是以天為單位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修改了工時制度,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小時。”因此,從1995年65438+5月1日起,我國普遍實行每周工作5天(周壹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