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文化設施是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設施。《擔保法》規定,禁止設立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教育機構和社會團體。
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被抵押。這是因為社會福利設施的抵押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法律禁止將社會福利設施作為抵押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