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頒布,以法律的方式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內容,明確了家庭教育不僅是“家事”,也是法律層面的重要“國事”。
孩子的問題往往是父母教育不當的結果。誤入歧途的“熊孩子”與“熊父母”密不可分。
比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不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而且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對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當然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鼓勵高校開設家庭教育課程,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還要求將家風建設納入單位文化建設,支持職工參與家庭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