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界定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侵權行為、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但在無過錯歸責的情況下,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屬於構成要件。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推定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被告證明自己主觀上無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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