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88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