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向社會招聘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行使其人事管理權,如處分權、辭退權等。同時,派遣單位為勞動者承擔勞動報酬、社會福利等勞動法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是雇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關系;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確定。勞務派遣單位按照用工單位的標準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按照約定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者管理費。
(3)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構成勞動關系,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範疇;
用工單位負責被派遣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管理和指揮,勞動者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工單位的安排下提供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