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西藏(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門巴族曾經是政教合壹的制度。當權的“活佛”喇嘛為了保證自己的統治,也為了保證寺內有足夠的雜工和尚、工匠和尚、武僧,制定了“壹對二”、“三對二”的政策。所謂“二取二”、“三取二”,就是壹個家庭有兩個兒子,其中壹個必須出家,如果有三個兒子,其中兩個必須出家。這就是扶僧送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