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法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誌。
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國家立法調整民事關系的邏輯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