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83條規定的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出發的。無論是農民自建工程,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築企業,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其施工行為受《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規制,而農民將自有房屋承包給施工企業,其施工活動應受《建築法》規制。農民與個體手工業者或建築企業訂立的建築合同都是建築合同。
以上是規定。
低層建築是指高度小於等於10米的建築,低層住宅建築為壹至三層。多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10米小於24米的建築,多層住宅建築為四至九層(高度大於10米小於28米)。高層建築是指高度超過24米且超過9層(不含9層,其高度大於等於28米且小於100米)的高層住宅建築。超高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或等於100米的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