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權的人往往對要表決的事項不太了解,不知道該投贊成票還是反對票,或者認為要表決的事項很重要,但覺得條件還不具備,時機還不成熟,還有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所以有所保留,所以棄權。這是壹個既不同意也不反對的中立選擇。這種選擇是法律賦予他的壹種特定的權力。如果客觀上將棄權視為反對票,無形中擴大了反對票數,同時剝奪了棄權的中立選擇權。而且這樣算出來的結果也很不合理。既不能反映棄權者的本來意願,也不可能否決大多數人的意願。因此,我認為棄權應該被視為壹種既不贊成也不反對的中立投票。計票時,應從應出席人數中減去棄權,再計算贊成和反對票數,以多數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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