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
2.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3.犯罪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和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4.客觀上講,是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嚴重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244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