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是壹種義務。
按照法律要求去做也是壹種義務。
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義務才能得到履行,權利才能得到實現。
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義務有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本案觀點僅指法定不作為義務的履行,是義務中極小的壹部分。
我們也必須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生產、生活、工作。否則,忠實履行義務呢?比如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這句話顯然是片面的,所以在行政法領域不能說。在行政法領域,只能做法律明文規定的事情,不能認為“只要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就忠實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