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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臨時扣押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查封或者扣押的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名稱和數量;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的,應當經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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