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方請求另壹方返還財產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的規定,返還因婚姻關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導致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
處理同居財產糾紛;
第壹步是清點和估計所有的財產。
第二步,確認每套房產的產權,也就是搞清楚每套房產屬於誰。
第三步,合理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