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投放市場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報告縣級以上質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