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交易品種的上市、暫停、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在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時,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