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法理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壹種“事實行為”。包括管理、保存、利用、改善治療和提供幫助和服務。其特征在於(1)行為人具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但這種意思表示不是為了建立民事法律關系,也不要求明示。(2)行為人既無法定義務也無合同義務管理他人事務。(3)行為人不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必須具有認知能力。(4)無因管理類似於代理行為,但它們是否具有法律義務。雙方是否有必要就分歧達成壹致。無因管理是法律認可的法律行為,是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積極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是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行為,所以應該鼓勵和保護,而不是應該制裁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