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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刑法概論)

易發通回答:

1.本案中,王的行為應屬於故意傷害罪。姜某的傷情雖然最終屬於輕傷,但王某在實施行為過程中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已經著手實施重傷。如果他是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應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實施犯罪,但是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王犯故意傷害罪時尚在五年期,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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