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壹款(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