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分人需要意識到自己占有財產或享有財產利益,這種占有意義必須是具體的。
2.當處置者知道自己的“轉移占有”時,只需要知道財產占有狀態的變化即可。就實物而言,他不需要知道財產的價值、數量和種類;這些內容屬於“誤解”,但不是“懲罰意識”。就財產利益而言,當場表示有放棄債權的可能,意味著有處分意識。在“盜刷二維碼”的情況下,如果客戶沒有對收款賬戶(二維碼賬戶)的審查義務,商家就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