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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書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已經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定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最終證據,無需再次證明。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文書具有既判力,使得這些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事實具有不可變更性,無需舉證即可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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