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99條對“食品”的定義是: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工業基本術語》將食品定義為可供人類食用或飲用的物質,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煙草或僅用作藥物的物質。從食品衛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來看,廣義的食品概念還涉及:食品生產的原料、食品原料培育過程中接觸的材料和環境、食品的添加物質、所有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和設施、影響食品原有品質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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